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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各朝代流放犯人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制度?(古代流放的犯人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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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各朝代流放犯人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制度?岭南、云南、宁古塔应该是古代流放犯人听到最多的地方,虽然我也不清楚到底在哪个地方,但应该都是些天涯海角的边陲之地,任其自生自灭;要么就是充军,让他们戴罪立功....

古代各朝代流放犯人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制度?

一,古代各朝代流放犯人有没有什么特别的制度?

岭南、云南、宁古塔应该是古代流放犯人听到最多的地方,虽然我也不清楚到底在哪个地方,但应该都是些天涯海角的边陲之地,任其自生自灭;要么就是充军,让他们戴罪立功。

二,古代流放犯人是什么意思

很荣幸能回答这个问题。

古代流放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法。

“流放制度”并没有大量存在于司法当中,直到隋开皇律,流放制度才正式被列入国家法律体系,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而且从唐朝开始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

  • 秦汉至南北朝

自秦开始,流放制度开始被写入刑法,从此走向制度化。秦朝的迁刑是一种轻于肉刑和劳役刑的刑罚,在物资匿乏、交通不便的秦朝,“迁”至偏远地区也是很重的刑罚手段了,秦朝刑法之严苟由此可见。秦朝的“迁”、“徙”等刑罚是后代流刑的前身,但又比以后明确的流刑范围更大,后世的流刑是一种制度化的刑罚种类,而秦朝的迁、徙刑并不成系统。后世的流刑仅仅针对罪犯,而秦朝迁、徙刑针对的范围较广,其中不乏无罪之人。

两汉的流放制度与秦朝一样属于临时、变通、例外采用的措施,而不是明确系统的记入国家律法的固定刑种。汉朝的迁徙刑并不是常用刑,而是一种死刑之下的“减死罪一等”的刑罚,具有临时性和辅助性。

  • 唐朝时期

唐朝政权是在隋末农民起义的烽烟中建立起来的,经年累月的战火使国家经济调敝、人口锐减。面对这样的残破局面,国民急需生活的安定和精神的安宁。唐朝统治者在总结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后,在经济上自然是釆取休养生息的方式。此外,在政治和文化上,也运用礼法结合的治国方针来解决当前困境和维护国家长远发展既然要以礼治国,除去个人道德上的自觉性,将儒家文化中的“礼”融入国家正规法典,成为确保这一治国思想良好实施的最佳方式。唐代的治国思想和方针沿用了前代的正统思想,儒家文化不出意外的成为当时最为广泛和最具影响力的文化思想,儒家的思想观念渗透到这个国家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由于长期大规模战争造成人口大量流亡,为了安抚民心、休养生息,所以唐初的刑罚制度也趋于宽缓、温和。

  • 宋朝时期

宋朝的流放制度以唐朝的流刑制度为蓝本,在分类和刑罚内容上基本不变,根据《宋刑统》规定,宋朝的流刑的主要形式分三等——“流两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两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金。”

但是宋朝实行刺配之制,开了宋代肉刑的先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 明清时期

中国自唐以来,各朝各代的律法都已唐律为蓝本,很多内容都是沿袭前朝,明朝亦是如此。

明律中流刑仍然分为三等,基本原则是将南方的罪犯放到北方边境,将北方的罪犯放到南方。清朝的流放制度,同样也是沿袭前朝,同时,清代还创立了一种具有名族特色的刑罚——发谴。就是将犯人流放到东北或者新疆等偏远的地区去劳役。同时身份还会变成奴隶。


古代的中国,是一个繁荣的农业文明国家,大多数人被束缚在土地上,安土重迁。人们普遍强调家族主义,子多福多。儿孙满堂,四世同堂,成为多数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无论是谁,一旦遭受到流放的刑罚,一定被认为是一件极为不幸的事情。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流放是十分独特的政治现象,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所谓“不忍刑杀,流之远方”(《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从而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仁政和慎刑。但为了使流放刑起到降死一等重刑的作用,历代统治者煞费苦心的变换流放的方式,创造了花样翻新的流放形式。与此同时,历代统治者在中国广袤的国土上,对于流放地点的选择也费尽心机,西北绝域、西南烟瘴和东北苦寒之地以及一些海岛都先后成为过流放地,形成了历代不同的流放标准,造就了诸多著名的流人聚居处。

三,古代犯人流放地

1.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流放之刑的起源虽然很早,然而远古以来多是零星出现,到秦汉时代才逐渐形成体制,直到南北后期流刑开始进入五刑体制,占据其中降死一等重刑的地位。隋唐之际,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正式确立。自此,流放之刑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中国刑罚史上,并一直影响到清末。2.或者充军,或者当守边的士卒,有的就是让他自生自灭

四,古代流放的犯人自己再回来不行吗?

在古代,流放指的是将那些犯了罪的犯人放逐到偏远地区的一种刑罚。而流放的地区通常是生产力低下,生存环境恶劣的地区!在古代,人们的乡土观念很重,流放的惩罚力度仅次于死刑。

1.春秋战国时期的流放制度,与后世的流放制度不同,流放的犯人是被驱逐出本国的国土!

2.自秦朝开始,流放制度开始被写入刑法,开始因为秦朝大兴土木,建长城,筑皇陵,修路修渠,需要大量的人力!所以那时犯罪的人都被发配到咸阳等地做苦力!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汉高祖刘邦就是押送犯人去咸阳修长城,陈胜吴广起义也是在押送途中发生的!

3.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流放制度基本与秦朝相同,区别在于,秦朝的流放针对的范围更广,可能无罪的人也会被流放!而秦以

后的流放制度,只针对犯罪的人!

4.唐有《唐律疏议》,宋有《宋刑统名例律》,流放制度在里面得到明确的规定,”流两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两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斤。”不同的是宋朝还要在流放的犯人身上留下刺青,比如我们熟悉的《水浒传》林冲额头上就有刺青!

5.明青时期的流放制度,都是以唐为蓝本,加以改进!明朝一般是,把北方的罪人送到南方,南方罪人的送到北方!清朝的流放比较复杂,但也是以远近区分的三种等级的流刑!

由此可知,流放制度贯穿了我国古代历史的很长时期,自先秦被写入律法,随清朝统治的覆灭而被废除,对我国的法律有深远的影响!

五,古代犯人流放到哪

所谓流放,是指将那些犯了罪的犯人放逐到偏远地区的一种刑罚。在古代,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这些被流放的犯人往往都会被驱逐至物质、医疗、文化等各方面都很落后的偏远地区,有些边境地区在当时甚至根本不适宜人类居住。

所以在以“乡土观念为重”的古代中国,流放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对被流放的罪犯有很大的伤害性,而流放也成为惩罚力度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流放制度,在我国古代不但有着悠久的历史,也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流放制度最早的记载在《尚书》的“流宥五刑”:

“宥”是指放宽、减轻的意思,“流宥五刑”就是指以流放来宽宥本该处以死刑等肉刑罪犯。

不过在那个时候,“流放制度”并没有大量存在于司法当中,直到隋开皇律,流放制度才正式被列入国家法律体系,以徒流刑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而且从唐朝开始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一、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流放制度

早期的流放制度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名称,也没有正式被纳入法条,只是偶尔被使用且没有固定的规则或形式。而且在春秋等时期,流刑中的罪犯通常是被驱逐出本国境内,而不是本国版图内的偏远地区。所以,北魏五刑确定之前的“流”、“放”、“迀”、“徙”等刑罚都可统称为流放制度,而不完全等同于后世所说的流刑。

自秦开始,流放制度开始被写入刑法,从此走向制度化。秦朝的迁刑是一种轻于肉刑和劳役刑的刑罚,在物资匿乏、交通不便的秦朝,“迁”至偏远地区也是很重的刑罚手段了,秦朝刑法之严苟由此可见。秦朝的“迁”、“徙”等刑罚是后代流刑的前身,但又比以后明确的流刑范围更大,后世的流刑是一种制度化的刑罚种类,而秦朝的迁、徙刑并不成系统。后世的流刑仅仅针对罪犯,而秦朝迁、徙刑针对的范围较广,其中不乏无罪之人。

两汉的流放制度与秦朝一样属于临时、变通、例外采用的措施,而不是明确系统的记入国家律法的固定刑种。汉朝的迁徙刑并不是常用刑,而是一种死刑之下的“减死罪一等”的刑罚,具有临时性和辅助性。

有人表示“秦、汉以降,未有流刑”,注意这里所指的“流刑”是指正式、严格意义上的流刑。魏、晋、南朝的刑罚体系中虽然不存在正式的流刑,但却一直存在流徙罪犯的个案。

公元二六五年,司马炎篡魏建晋,其叔祖司马顺说司马炎干着篡权勾当,却冠以禅让美名,于是被艇为平民,流放武威姑臧县;

宋文帝元嘉十年,谢灵运造反,但文帝爱惜他的才华,于是减其死罪,流放于广州;

梁武帝大通二年,皇族萧正则因窝藏盗贼,而被流放郁林。

从这些案例可见,在魏晋、南朝这二百多年间,并不是没有流刑,只是流刑没有成为当时刑罚体系中的正式刑种,这类似于两汉时期的流刑状况。二、唐宋时期的流放制度

《唐律疏议》是我国保存至今最早最完整的封建律典,唐代刑罚制度是在继承和发展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以其宽平和适中成为中国封建刑律的代表。

唐律既承接了前代对于道德伦理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的传统理念又影响了后世对于礼法结合这样的立法思想的推崇。

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一个独立而完整的法律系统,儒家伦理观念融入了这套法律系统的各个方面,而法律又以其独特的社会作用来影响、巩固这一思想观念在社会中的地位。唐律将儒家伦理思想甚至一些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中,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

唐朝政权是在隋末农民起义的烽烟中建立起来的,经年累月的战火使国家经济调敝、人口锐减。面对这样的残破局面,国民急需生活的安定和精神的安宁。唐朝统治者在总结了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后,在经济上自然是釆取休养生息的方式。此外,在政治和文化上,也运用礼法结合的治国方针来解决当前困境和维护国家长远发展。既然要以礼治国,除去个人道德上的自觉性,将儒家文化中的“礼”融入国家正规法典,成为确保这一治国思想良好实施的最佳方式。唐代的治国思想和方针沿用了前代的正统思想,儒家文化不出意外的成为当时最为广泛和最具影响力的文化思想,儒家的思想观念渗透到这个国家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由于长期大规模战争造成人口大量流亡,为了安抚民心、休养生息,所以唐初的刑罚制度也趋于宽缓、温和。

到了宋朝,宋朝流刑制度以唐朝的流刑制度为蓝本,在分类和刑罚内容上基本相同,根据《宋刑统名例律》的规定,宋朝的流刑分类与唐朝相同,流刑的主要形式普通流刑也分为三等,同样按刑罚内容的轻重分为:“流两千里,赎铜八十斤;流两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宋刑统》中仍然规定了死刑代用刑——加役刑,而宋朝的加役刑与唐朝依然相同,刑罚内容也是流三千里,配役三年。

宋朝的刺配刑中的服役年限始终没有定制,刺配者都是终身服役,官吏犯罪都适用刺配刑,随着刺配刑适用范围的扩大,于是请减刺配刑名呼声高涨,逐渐又有了一些减刑的措施。但是宋初实行刺配之制,开了宋代复活肉刑的先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宋代广泛使用刺配刑,不仅没能稳定社会秩序,反而激起人民更激烈的反抗。宋代使用酷刑对元明清刑罚制度的残酷腐败的历史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明清时期的流放制度

明洪武七年,《大明律》颁布天下。《大明律名例》中规定: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

中国自唐以下各朝代的律法均是以唐律为蓝本,很多内容都是沿袭前朝,明律亦是如此。

明律中流刑仍分为三等,并在设置每等流刑流放的距离之外又设置了被流放的罪犯具体的流放地点,其基本原则是将南方的罪犯流放到北方边境地区,将北方的罪犯流放到南方。清代的流放制度,同样也是在承袭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也就是说清代的流刑仍是以按远近区分的三等流刑为基础,但又在此之上进行了丰富和创新,故清代的流放制度比之前朝更为复杂。

不过与明代相同的是,清代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可以减免流刑的方法,比如通过缴纳钱财减、免刑罚;而其他不符合“纳赎”条件的普通罪犯,可通过“捐赎”的形式来减、免刑罚。《大清会典》中规定的需要通过上书请旨来减、免刑罚的方式,这是清代为筹措军响或其他款项而创立的。

同时,清代还创立了一种具有民族特色的刑罚——发遣。清代的发遣就是将犯人流放到东北或新疆等偏远地区去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其残酷性主要在于在被流放的罪犯身份上的变化,被判发遣的罪犯不但要被流放到偏远地区,其身份还会变为奴隶。满清政权在入关之前具有很浓厚的奴隶制度色彩,作为制度残余,清在入关之后仍保存了奴隶阶层,而发遣则成为补充这一阶层人员的刑罚。四、流放制度产生的原因

首先,儒家经典文化是流放制度产生的基本基础。商周时期,儒家文化将家族伦常与国家统治相结合,并且儒家的代表孔子将这两者结合并总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意思是要求君臣父子之间各自按照各自之道去规范自己,要符合角色要求。后来汉儒董仲舒在此之上又提出“三纲五常”,促使汉武独尊儒术,并成为沿续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影响深远。

也正是正式有了这样的儒家伦理观念的指导,流放制度才会在中国古代社会产生和发展起来,并在其后的法律制度中全面发展和成熟,流放制度才会对被流放者产生精神上的伤害,以体现其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性。流刑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直至南北朝时期成为封建社会五刑制的主刑。流刑制度在展示不同时代具有代表性刑罚的同时,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深厚的宗法家族文化底蕴。其次,生活生产方式成为推动流放制度产生的客观原因。中国古代经济一直是一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工商业和手工业始终只是没有地位的辅助角色。农耕经济的一大特点就是不需要大量的商品和货币的流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独立经济单位也就不需要刻意扩大,传统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家庭或家族足以扮演好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同时,这些独立的经济单位在生活上的自给自足更加抑制了工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古代长期的农耕经济决定了法律等社会上层建筑逃脱不了这种经济形式的束缚。

首先,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规定流放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预防犯罪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经济形式使得中国人对于家庭观念和故乡观念十分重视,流放制度会使被流放者脱离家庭和故土,这可以让国民对法律产生一种畏惧心理,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国民自然会尽量避免犯罪来防止受到这类惩罚。其次,从保留生产力的角度考虑,传统的农耕社会,人口的数量往往是生产能力的决定性因素,越多的人口就会生产越多的粮食,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来自于此。流放制度避免了死刑和肉刑的滥用,保存了更多可以从事生产的人口,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最后,流刑自北朝时期正式成为惩罚性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代替肉刑成为死刑与徒刑的“中刑”,填补了自汉文景废肉刑后产生的死刑与徒刑之间空白,为后来隋唐时期刑罚体系的完善以及封建制五刑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基础。这种五刑制度的产生及确立对于中国封建法律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从功利的角度考虑,流放制度由于其对中国人特殊的威慑力,使得法律制定所产生的效果最大化,节约了法律成本。五、流放制度产生的影响

流放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渊源流长,并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从流放制度的产生发展即可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进程,以及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作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刑罚种类之一,流放制度的产生和变化都有其必然性。

儒家思想文化对于中国的影响是深刻而广泛的,它对中国法律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流放制度就是这种影响下的产物之一。虽然在一些特定的社会状态下,流放制度也会沦为执政者排除异己的工具,或政府实行高压统治的手段。过度的滥用流放制度,使人民对于政府的法律越发不满,甚至引发起义。然而,作为一种刑罚制度,流放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对于打击犯罪,安定社会也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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